詹紅荔:用愛和尊重走進被告人內(nèi)心 |
中國網(wǎng) | 時間: 2012-03-11 | 文章來源: 中國網(wǎng) |
“一個人犯罪,只是他在某個階段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(guī)定,并不意味著代表他的人格尊嚴就要受到剝奪。”說這話的,是福建南平市延平區(qū)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庭長詹紅荔。她一直堅信,“只有愛和尊重才能走進他們的內(nèi)心”。 非黑即白式判斷“壞人”太過單純 學法教會客觀公正 詹紅荔生于六十年代,在她小時候,每逢重大節(jié)日前夕,在學校操場或者政府禮堂都會舉行一些“公審大會”,威嚴的法官高高在上歷數(shù)“壞人”的罪行,小小的心靈里就有一種單純的想法——“壞人就是要抓起來判刑的,壞人就是要槍斃的。” 1984年,通過考試詹紅荔得以進入法院系統(tǒng)成為了一名書記員。她回憶,她坦承那時候的自己對被告人依然心存偏見——“那個時候年輕,只是單純的覺得‘好就是好,壞就是壞’。壞人就是應該受到懲罰。” 如今的詹紅荔說起那個時期的想法連用了幾個“單純”“不成熟”來形容。“一個人的犯罪過程,不是‘不殺不足以平民憤’‘罪大惡極’‘壞到極點’這么簡單,自己慢慢成熟、更加了解法律之后,就會客觀公正地全面看一個人。” 法官回歸中立位置是時代要求 發(fā)生轉變的不只是以詹紅荔為代表的個別法官,1996年,刑訴法修訂之前,法官采取的傳統(tǒng)的“糾問式” 庭審方式,“就好像對被告人‘坐堂問審’一樣,由法官來發(fā)問、宣讀證詞,有點像以前的縣令坐堂審案。這種情況下要法官保持中立令人質(zhì)疑。” 修正后的刑訴法將刑事庭審方式轉為了“控辯式”,控辯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。法官可以處在一個中立的位置。“在保護人權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,這是時代發(fā)展所必須的。”詹紅荔說。 法官應以公平為念 勿忘慈悲 2003年起,詹紅荔轉向少年案件的審理,她認為這個特殊的群體對法官來說意味著“多一點愛心,多一點耐心,多一點恒心,多一點責任心,多一點包容心”。她說,這些孩子只是在這個階段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,我們不能用“壞人”“壞孩子”給他作定義。即使犯了罪也不代表他就失去了他的人格尊嚴。懲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,要用愛和尊重走進他們的內(nèi)心世界,“你如果不把他當人看,你怎么走進?你不尊重他的人格,他能接納你嗎?反而會覺得這樣苛責,與我們這樣的被告人有什么區(qū)別呢?” “我現(xiàn)在要教會的就是這些孩子懂得愛,懂得愛自己,懂得尊重自己的生命,也懂得尊重他人的生命”她說。在采訪中,詹紅荔連“問題少年”這樣的稱謂都要糾正一下,“判完以后他們不是問題少年了,是新生少年。”言語間充滿了母親般的慈愛。說起孩子們的故事更是如數(shù)家珍——“聽到他們又犯錯,氣的我都不想跟他們說話,可是看到‘明天要變天了,詹媽媽你要記得添衣服。’‘詹媽媽我想抱抱你’這樣的短信能不溫暖嗎?” “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的范圍內(nèi)以公平為念,而勿忘慈悲;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,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。”詹紅荔曾多次提到培根的這句名言,在她看來,這是一個好法官應有的行為準則,是法官對自己的要求,更是時代的要求。 |